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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法院分析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偏低的原因

时间: 2013-05-16 11:28 点击量: 588

房县法院对2012年民事案件诉讼证人出庭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2012年共审理涉民事诉讼证人出庭案件512件,证人出庭37人,出庭率7.2%,证人出庭率明显偏低。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缺少与义务相匹配的惩罚性规定。《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经法院通知应当出庭作证,但缺乏强制出庭的制约性措施,导致出庭作证义务履行不好。

二是受传统观念影响。受传统“厌讼观”的影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怕得罪人,怕影响和气,有的即便牵扯到自身利益,也很少愿意将纠纷诉诸法院加以解决,更不愿意作为证人参与到其他人的诉讼过程中。

三是出庭费用的承担规定未付诸实践。2007年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证人出庭所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应作为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该规定尚未真正落实到位。

四是证人安全问题难以保障。民事案件中证人面临威胁的情况较少,但并不排除个别案件矛盾尖锐、当事人行为偏激,证人在出庭作证中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使其产生畏惧心理,不愿出庭作证。

五是简便方式传唤证人效果不佳。在简易程序中,因法律规定可通过简便方式传唤证人,故在委托当事人通知证人到庭的情形下,因权威性较弱,且部分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职责,对证人出庭率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