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房县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贩卖自己亲生子女的被告人廖某依法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廖某,男,现年37岁,系房县姚坪乡虎尾沟村村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与妻子杨某共有多个子女,2010年7月上旬,被告人廖某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梁洼矿工地务工期间,私自将其妻子杨某刚生产的男婴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南省鲁山县仓头乡刘河村的村民刘某,该男婴被取名王某某,由刘某亲自抚养。今年4月的一天,廖某与妻子杨某因琐事闹矛盾在派出所吵架时,杨某说出了廖某5年前将自己孩子卖给他人的事,引起了派出所警察的注意,导致案发。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贩卖男婴系廖某和杨某亲生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出卖为目的,将自已刚出生的儿子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告人辩称自己不是拐卖,是对方好心给孩子母亲的营养费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其能够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廖某做出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