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将至,当全社会都在讨论如何为孩子们送上节日祝福时,房县人民法院却想对每一位未成年人和他们的家长说:最好的礼物,是平安与法治意识。
从去年此时到今年今日,房县法院调解了两起涉及未成年人“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其中一起案件中,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同伴发生事故,导致同伴九级伤残;另一起案件中,临近中考的少年执意“借走”朋友的无牌电动车,与七旬老人相撞,造成老人十级伤残。
两起案件,同样的“少年借车”,同样的“无证驾驶”,最终通过情法交融的调解得以化解,但也让肇事少年和伤者的人生蒙上阴影,更让双方家庭都陷入了高额赔偿的经济压力,此间的遗憾与警醒值得每一个家庭深思。
案件回放:少年冲动酿事故
第一起事故发生在深夜。杨某驾驶小轿车与周某(未成年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乘坐人张某严重受伤,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因周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摩托车所有人于某因对车辆未尽到审慎管控义务,同样被诉至法院。
无独有偶,去年此时,小华执意借用同为未成年人的小鲁的电动车无证驾驶搭载小晴上路,在路口与七旬老人老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老李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小华与老李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老李将小华、小鲁及其法定监护人诉至法院,索赔16万元。
两起案件的庭审现场,气氛都曾一度紧张:家长们或情绪激动,心疼受伤的孩子,指责出借车主“不该在关键时候借车”;或因家庭经济困难倍感委屈,僵持不下。
法官调解:情法相融破坚冰
面对多个当事人尖锐对立的情绪,房县法院没有选择“一判了之”,而是找到“突破口”:一是耐心细致地晓之以法,清晰阐明责任划分;二是动之以情坚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案件承办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详细解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明确指出应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释明车主若明知车辆无牌无照或借给无证未成年人使用,存在过错,车主或车主的监护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告诉受害者自身若对事故存在同等责任,也应理性看待。 特别在第二起案件中,因未成年人的小鲁的电动车未上户、无保险兜底,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引导受害者体谅未成年人正值人生关键节点,理解诉讼可能对其学业、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又向监护人倡导尊老互谅的传统美德,唤起当事人之间的同理心。
第一起案件最终推动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196500元,主要责任方杨某赔付6万余元,未成年人周某的监护人赔付12800余元,车主于某赔付8500余元。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第二起案件中,原告老李被法官的真诚劝解所打动,展现出极大宽容,主动将赔偿金额从16万元降至1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房县法院秉持“审执一体化”工作思路,促推两起案件当庭履行或履行了大部分款项,快速兑现了受害者的权益。
法官说法:守好交通安全“红线”
两起案件虽已圆满审结,但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未结束。
首先,未成年人不能无证驾驶。 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取得驾驶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遇紧急情况应变能力不足,无证驾驶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其次,出借车辆给未成年人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车辆负有审慎管理义务。若明知借车人无驾驶证或系未成年人,仍将车辆出借,一旦发生事故,车主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两起案件中,车主于某和小鲁均因未能尽到审慎管控义务,被依法判令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监护人要履行好教育、保护职责。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需承担替代责任。这不仅是经济赔偿问题,更是对家庭教育责任的警示。家长应从小培养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管好车钥匙,切莫因一时疏忽或溺爱,让孩子陷入法律风险,也给他人造成伤害。
“案子办完不是终点,让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错误、让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房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法官表示。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房县法院向全县未成年人及家长发出倡议:请家长们管好车钥匙,为孩子划清法律红线;请孩子们珍视生命、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潇洒”酿成大错。 房县法院将继续用情、理、法交融的司法智慧,妥善化解每一起涉未成年人纠纷,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坚实的司法力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